员工未出勤且拒收公司快递,能否认定旷工? 一、裁判要旨 仅有考勤表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故意旷工的情形,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和照顾的义务,发现劳动者未出勤后,应及时处理,不能待未出勤状态持续一段时间后,径行以旷工为由辞退。劳动者未出勤,用人单位通过快递催告,遭到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的拒收,劳动者对未出勤存在过错,可以认为劳动存在旷工行为。 二、案件概要 林某系A公司员工。2020年2月2月,林某在公司微信群聊中回复“我手机办公”。 2020年2月10日之后,A公司多次向林某发送工作安排,但林某没有回应,也没有提供工作反馈记录。之后,A公司多次向林某发送回办公室上班人员名单,要求其按照安排回办公室上班,但林某一直未回办公室上班。 2020年2月24日,A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林某发送信息,要求林某从当天开始,早上9点半前报当天的工作安排,每天下班前报每项任务的完成进度。林某仍未作回应。A公司遂于2020年3月3日通过特快专递邮件向林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林某书面解释没有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 林某以不知道邮件内容为由拒收邮件,亦没有提出书面解释,A公司通知工会后,以林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林某称其于2020年1月22日最后一次到公司上班,之后休春节假期。因疫情原因没有回过公司上班,因此没有携带公司电脑,无法开展相关工作,且没有人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电脑在任何地点登陆处理工作。 而且,A公司寄给林某的邮件,是需本人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才能签收的快递,林某并不知道快递的文件内容是什么,鉴于之前A公司拒绝回去拿办公电脑,并打电话叫林某离职等种种行径,故林某并不敢签收不明内容的文件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具体而言,即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林某在庭审中表示其于2020年1月22日最后一次到公司上班,之后休春节假期。因疫情原因没有回过公司上班,因此没有携带公司电脑,无法开展相关工作,且没有人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电脑在任何地点登陆处理工作。 考虑到林某已入职将近两个月,结合其工资性质和行业情况,该主张不符合常理。而且,2020年2月2月,林某在微信群聊中回复“我手机办公”,与其没有电脑无法开展工作的主张矛盾。 所以,2020年2月10日之后,A公司多次向林某发送工作安排,但林某没有回应,也没有提供工作反馈记录,也未按公司安排回办公室上班,A公司于2020年3月3日通过特快专递邮件向林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林某书面解释没有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林某以不知道邮件内容为由拒收邮件,亦没有提出书面解释,A公司通知工会后以林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员工手册及相关法律规定。 四、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和照顾的义务,发现劳动者未出勤后,应及时处理。如果故意等劳动者“攒够”了旷工天数后,就直接以旷工为由辞退,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经济上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会损害企业在以后管理中的权威,影响企业的生产力。 2、 对于旷工的员工,一定要及时催告。最好的催告办法是邮寄EMS快递。 3、为了便于邮寄,应该在劳动合同等文件中,由员工注明邮寄地址、电话等信息。 【案号】(2021)粤01民终1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