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人明知驾驶人醉驾,后被认定无责,是否分

2021-08-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乘坐人明知驾驶人醉驾,后被认定无责,是否分担事故损失?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甲和乙一起饮酒后,甲乘坐乙驾驶的摩托车一同离去,但甲未戴头盔。

之后,乙驾驶的摩托车与丙驾驶的工程车相撞,导致甲受伤。

乙驾驶的摩托车为其个人所有,无保险。丙驾驶的工程车亦为其个人所有,在丁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经交警认定,乙、丙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甲无责。

后甲因未能就赔偿与乙、丙及丁保险公司协商一致,遂将二人及丁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申请人请求

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丙(汽车方)、乙(摩托方)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139633.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14800元、交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45371.64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丁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合同部分由被告丙(汽车方)承担。

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认为

甲在明知乙饮酒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乘坐乙驾驶的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虽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甲无事故责任,但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丙、乙对甲的合理损失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丁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1、被告丁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7413.46元。

2、被告丁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甲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7138.8元。

3、被告丁保险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被告乙(摩托方)垫付的医疗费28000元。

4、被告乙(摩托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7413.46元。

5、原告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乙(摩托方)14000元。

6、驳回原告甲其余诉讼请求。

五、典型意义

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作为权利行使尤其是救济权行使期间的一种,时效既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又与当事人通过相应的程序救济其权益密不可分。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六、知识点

机动车乘坐人对事故损害结果存在过错的(明知驾驶人酒驾还乘坐、自己未戴头盔),即使交警部门认定乘坐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乘坐人也仍需就事故损害结果分担责任。

七、小编提醒

不要乘坐无牌车辆,不要乘坐无证、醉酒人员驾驶的车辆,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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