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战三捷丨王鑫律师以专业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员工A于2020年10月19日入职甲公司。 因A在工作中未经授权携带手机进入运营现场,甲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A因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携带手机进入运营现场并使用,严重违反公司信息安全制度和员工手册要求,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于2021年4月6日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 二、员工起诉 A对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认为并非只有自己把手机带入运营现场,只是自己“倒霉”被抓到而已,不能只惩罚自己一人。A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A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A的全部仲裁请求。 A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继续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A认可其未经授权携带手机进入运营现场。 甲公司主张A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带手机进入运营区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甲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信息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员工手册》的制定已经民主程序,且已向A告知,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A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A对一审判决不服,继续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 三、接受委托 甲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应诉通知后,立即委托我所王鑫律师代理本案。 王鑫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甲公司。在向A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后,指导收集了相关证据。之后,王鑫律师按规定将本案提交本所劳动法团队,经团队专家律师充分论证后,准备了应诉材料,如期前往仲裁委开庭应诉。 劳动仲裁胜诉后,A向法院起诉。 鉴于王鑫律师及本所劳动法团队在仲裁阶段的优异表现,甲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继续委托王鑫律师出庭应诉。 一审甲公司胜诉后,A提起上诉。甲公司遂继续委托王鑫律师承办本案二审。 四、律师答辩 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王鑫律师在二审法庭上答辩如下: 甲公司作为信息技术类企业,各类存储数据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商业秘密,对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一直采取零容忍态度。 A入职时学习培训过员工手册及配套制度,并签署了《员工手册阅读声明》,在明知“携带手机进入运营区域”系明令禁止的行为,仍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运营现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因此,甲公司的辞退行为合法、合理,无需支付赔偿金。 五、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甲公司以A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携带手机进入运营现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而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 对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甲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甲公司提交了《信息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员工手册》和配套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的通知、与工会的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员工问题处理意见沟通函及复函、《员工手册培训确认函》、关于解除与A同志劳动关系的意见征询及复函、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 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手册》、《信息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管理规定》的制定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已向A告知。 A未经授权携带手机进入运营现场,违反了上述规定。 甲公司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符合单位规章制度,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 一审法院驳回A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律师说法 本案中,A本身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但却认为“其他人也违反了规章制度,只是没有被抓住,凭什么只处理我”? 从生活的角度看,A有这样的想法也可以理解,毕竟“法不责众”的观念也算“深入人心”。但是,公司的执行、监督力量毕竟有限,不可能把100%的违规违纪行为都抓住。 但如果仅仅因为没有抓住其他人的违规行为,就不处理A的违规行为,那公司的制度岂不形同虚设了?这样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公司客户等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现在的员工“维权意识”都比较强。虽然有一些员工本身确实存在问题,其诉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起诉是员工的程序性权利,员工一旦起诉,企业就必须积极应诉,才能避免为后续管理带来更大的困扰。 企业要避免败诉的风险,不能等到出事了再去找律师,那样就会很被动。比如本案的甲公司,虽然是事发后委托的律师,但本所律师之前已经为其提供了长期的法律顾问服务,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底子”。 劳动纠纷的标的额往往“不高”,但是其造成的后果,却对企业影响非常大。 如果企业输了,就可能面临其他员工的“群起而攻之”,也可能导致其他员工不服管理,扩大经济损失事小,导致企业管理困难事大。所以,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随着法律的发展,部门法越来越细化,企业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而非什么都“懂一点”的律师),来处理劳动用工法律事务,才能避免陷入被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