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路见不平到底“吼不吼”不时成为社会热点新闻,考验着公众的良知和法度。那么遇到这些情况我们是否应该伸出援助之手呢?《民法典》的这一条款为我们见义勇为者,为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下面让我们通过两个小案例具体的了解一下~
案例一 某晚,小李在回家的路上,看到小红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身着华丽的服饰,身挎名牌手提包,小李由此心生抢劫的念头。随后,小李拿出兜里的水果刀拦住了小红的去路,喝令小红交出身上的钱财。正在此时,小王恰巧途经此地,见状便与小李搏斗并制服了小李,随后将小李交给警察,但是小王也因此受了伤,花费了1000多元的医药费。请问,小王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民法典》全方位助力见义勇为,绝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逃逸或者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见义勇为者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本案例中,小李是侵权人,小王是见义勇为者,小红是受益人,小王因见义勇为而受伤,侵权人小李应当承担小王的医药费。如果作为侵权人的小李无力承担该笔医药费的话,那么小王有权请求受益者小红给予适当的补偿。 案例二 郭某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家长,并告知郭某应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称是罗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不让郭某离开。郭某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实施抢救。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刘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是否应该对郭某进行赔偿并且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 根据对见义勇为的理解及《民法典》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的规定,孙某作为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该起碰撞事故,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人身安全,孙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是一种值得肯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事发前二人并不认识,不了解郭某健康状况,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在郭某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救助,郭某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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