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自然人可以被宣告死亡吗?

2022-09-2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案例详情

小陈于2010年独自赴利比亚务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夕旦福,由于叙利亚发生战争,小陈与国内家人失去了联系,小陈的妻子小李在家苦等多年,始终没有等到小陈回家,遂以为小陈已于战乱中丧生。因此,小李于2018年向法院申请宣告小陈死亡,法院在受理了小李的请求后依法判决宣告小李死亡。可就在2021年1月,已经被宣告死亡的老陈为了躲避境外肆虐的新冠疫情,突然回到了国内。小陈见到小李后发现其已经开始了新生活,不仅将儿子送给了邻居小王收养,而且与小罗结为夫妻。小陈痛苦万分,认为自己与小李仍然是夫妻,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小李的婚姻关系,并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小王的收养行为无效。清问小陈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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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该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实践中,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会使得与其相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法律效果而言,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这意味着宣告死亡将产生婚姻关系消除、遗产开始继承等法律效果。当然一旦失踪人重新出现,失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本案例中,小陈被法院宣告死亡,这意味着其与小李的婚姻关系已经消除,小李将儿子送养的行为也是有效的。但由于小陈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所以小陈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一旦死亡宣告被撤销,如果小李没有再婚,同时也没有以书面形式向民政局声明不愿恢复婚姻的,那么小李与小陈两人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如初。但本案例中小李已经再婚,为尊重自然人的意思自由以及维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小陈与小李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至于被邻居小王收养的儿子,小陈也不能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直接向法院申请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害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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