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好意同乘”现象已普遍可见,有车一族与朋友、同事相约同乘上班、归家等,既是互帮互助良好社会道德的彰显,也有利于节能减排、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该行为已为社会所鼓励倡导,虽是顺道捎带一程,但因为道路状况复杂多变,也可能随时出现各种意外,造成车内人员伤亡。 当“好意同乘”遇到事故,谁又该为意外“买单”? 一、案例介绍 张某在某市一工地务工。某日下班后,张某准备开车回家看望家人,同乡的权某等人听说后找到张某希望能搭乘顺风车,应权某等人要求,张某同意顺路搭载。在返回途中,因天黑视线不好,行至某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权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与权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权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3480.73元。对此,张某大呼冤枉,并称自己没收一分钱,搭载同乡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二、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驾驶人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本案例中,搭乘人权某与驾驶人张某系同乡关系,驾驶人张某出于友好帮助同乡,无偿、善意的允许权某搭乘其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故依据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为好意同乘减责,有助于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应予以鼓励和提倡,但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也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因好意变成坏事的情况发生。 三、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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