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买回家没几天就因病死亡,相关责任谁来

2024-05-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买了一只宠物猫,一周左右就因病死亡,买卖双方就退款、赔偿等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相关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6日,杨某自某水族花卉商店(以下简称某商店)处以500元购买了一只品种为银渐层的猫(经查明,此猫未经检验检疫),双方口头约定如果猫有问题如疾病,可以退款或退换。8月20日,杨某将猫送往宠物医院检查,确诊猫患有猫瘟。同日下午,杨某至某商店处告知上述情形,要求退换,某商店经营者未在现场,但答应晚上协商处理,当晚双方未见面和协商。2023年8月21日,杨某对猫继续进行治疗,并要求某商店承担相关费用,某商店不同意承担,杨某遂继续自行治疗,陆续支出医疗费共计2000元。2023年8月23日,猫经过治疗无效死亡。后双方因退款、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杨某将某商店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买卖合同解除,被告赔偿购猫款、猫的医疗费共2500元及利息,并主张被告欺诈,要求被告支付购猫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500元。

某商店辩称,猫在买走前是健康的,之后生病与其无关,生病后其曾联系原告退款遭拒,且医疗费过高,故其仅同意退还购猫款500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口头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杨某主张某商店出售前未对猫进行检验检疫,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杨某主张某商店提供的猫在出售时即有病即某商店违约,某商店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又鉴于涉案猫未经检验检疫,因此,依法应认定出售时涉案猫有问题,即某商店违约。杨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和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杨某要求的医疗费损失,并非全由某商店违约造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猫有问题可以退换,据此可以将违约损失限定在猫的价格范围内。杨某要求退换时,某商店仅未及时回复,杨某即径行将猫送医并支出远大于猫本身价格几倍的医疗费,违反了双方约定。对该损失的发生,杨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失。据此,本院酌情确定双方各自承担医疗费的50%。杨某主张某商店有欺诈行为,并据此要求某商店承担3倍货款的赔偿责任,某商店不予认可,杨某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商店返还杨某购猫款500元,赔偿猫治疗费损失1000元,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以15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生活中,消费者在地摊、集市、花鸟市场等购买猫、狗的现象并不少见,但有些情况下,其所售猫、狗未经任何检验检疫,健康状况得不到充分保障,买回家后没几天就因病死亡,相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如何划分呢?本案中,作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过错进行责任划分。出售活体动物商家需要取得相应的营业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出售健康宠物系商家的根本合同义务,若认定出售时涉案宠物有问题,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买款、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消费者在非正规宠物店、商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盲目购买,且其后续行为导致违约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损失。至于是否构成欺诈,要看是否满足:商家存在欺诈的故意;商家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若商家明知宠物患病仍隐瞒售卖致使宠物因病死亡的,消费者可以以商家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还价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予以三倍赔偿。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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