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留下代书遗嘱,儿子要求依据该遗嘱继承,却遭到其他兄弟姐妹的反对。选择以他人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孙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孙甲、孙乙、孙丙三名子女。孙某于2019年5月去世,赵某于2022年2月去世。其二人生前与孙甲共同共有房屋一套,2019年3月2日,被继承人孙某在见证人曹某、郭某的见证下,由代书人郭某代书遗嘱一份,称其去世后其享有的对上述房屋的份额由长子孙甲继承,若其配偶赵某先去世,其享有的份额和继承赵某的份额全部由孙甲继承。遗嘱尾部有立遗嘱人孙某签名及捺印、见证人(代书人)郭某、见证人曹某分别签名及捺印。同日,被继承人赵某自书遗嘱一份,称其去世后其享有的对上述房屋的份额由孙甲继承,若其配偶孙某先去世,其享有的份额和继承孙某的份额全部由孙甲继承。现孙甲将孙乙、孙丙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两被继承人的遗嘱依法继承房屋。 孙乙、孙丙称,他人代写的遗嘱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平均分配房产。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关于孙某、赵某去世前所立遗嘱的效力,孙某遗嘱系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按手印,注明了年、月、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故2019年3月2日孙某所立遗嘱有效。遗嘱中载明案涉房屋属于孙某的部分由孙甲继承,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赵某遗嘱系自书遗嘱,遗嘱人签名按手印,注明了年、月、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故2019年3月2日赵某所立遗嘱有效。遗嘱中载明案涉房屋属于赵某的部分由孙甲继承,对此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的案涉房屋归孙甲所有。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孙甲所有。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赋予公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遗嘱人不识字或生病不能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是,遗嘱自由也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作出相应规定,另外要注意:1.民法典还规定了不能担任见证人的情况,建议找无利害关系的朋友、邻居、社区志愿者、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医生、护士等担任见证人;2.见证人必须从遗嘱人开始交代、口述遗嘱内容的时刻起,一直在其身边进行见证,直到遗嘱内容全部代书完成并均签字、注明年月日,才算结束,中途不得离开。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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