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可靠的交易方式。如果收了钱不发货,并提供虚假发货的照片和视频欺骗对方,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吧~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向李某谎称有轮胎出售,李某即介绍被害人孙某在王某某处购买206条高端轮胎。被告人王某某相继在微信中向孙某发送虚假的轮胎存放、装车和发货视频和伪造的物流托运单照片 ,被害人孙某即于同年8月7日向李某转款13.6万元,李某居住的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住宅内将以上款项转给王某某。王某某则将以上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王某某退还孙某3万元,尚有10.6万元未退还。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开庭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对诈骗被害人孙某13.6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罚。 二、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10.6万元,扣押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某某的黑色三星牌SM-N9600型手机1部,予以没收。 三、法官说法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切勿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发生资金交易,尤其应避免先付费用给对方。交易过程中,应注意记录、保存与对方相关的详细信息,如联系方式、网络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一旦遇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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