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催收工程款未果欲起诉才发现被告名字是假的,这会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生效吗?被告应否支付剩余工程款?让我们通过下面案例,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刘某经他人介绍,为李某装修一间超市,2021年10月20日施工完毕并交付。双方于2021年10月27日进行结算,并在《超市装修价格表》上签字。《超市装修价格表》记载了工程地址、施工项目、工程款等,并约定2021年11月分4次结清余款,甲方李某、乙方刘某均签字。截至2022年6月,李某共向刘某支付了11万元。2023年2月,李某联系刘某称需拆除空调,当日,刘某索要剩余装修款未果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并登记双方信息。2023年10月起,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催促李某还款未果,决定起诉。刘某诉前前往派出所查询,根据当时出警时被告登记的身份证号,查到该身份证号对应的姓名为“宋某”。刘某主张“李某”系“宋某”的自称用名,实际涉案装修合同相对方是宋某,故将宋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万元及利息。宋某未作答辩。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主张与宋某建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并提交《超市装修价格表》、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第一,本院已查明“李某”用于与刘某联系的微信号实名为宋某,刘某提交的手机载体中,内含其与该微信号在聊天记录中索要工程款余款9万元的信息;第二,经本院前往上述派出所调查,《接处警登记表》中记载的警情位置与刘某提交的《装修价格表》中记载的地点相吻合;第三,《接处警登记表》中宋某虽自称系“李某”,但其留的身份证号系宋某的身份证号码,其所留的手机号与刘某存储的手机号亦一致。宋某未到庭答辩和质证,故对刘某与宋某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最终,经核算,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宋某向刘某支付装修款9万元及相应利息。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为“李某”装修了案涉超市,在工程交付之后与自称“李某”的合同相对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超市装修价格表》,确认了基本信息和余款结清时间等。审理重点在于对“李某”、宋某身份的认定,即被告宋某本人是否系与刘某建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的“李某”。法院根据对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聊天记录、出警信息、宋某户籍信息等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刘某与宋某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并最终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使用假名、化名等签订合同,如果签订合同者为其本人,其本意也是想建立合同关系,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事由,应认定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订立合同,满足一定条件时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因此,在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同时自身要提高警惕,注意核查对方提供的身份信息、电话、地址等是否真实准确。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