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干粉灭火弹“阴差阳错”流入市场被某公司购得,其员工在整理拆解过程中受伤,追根溯源确定了原所有人、转卖人、购买人等多个案涉主体,谁应当为此负责?让我们通过下面案例,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某再生资源公司员工小帅在整理拆解公司回收的废旧物资时,被废旧物资中的一枚干粉灭火弹炸伤,造成手部七级伤残、其余部分两处十级伤残。经查,发生爆炸的干粉灭火弹原系某林场所有。2021年11月,该林场将案涉干粉灭火弹连同其他废旧固定资产一并向其所属地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处置,且在其向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及审批表中均未表明存在危险品及危险等级等相关内容。2021年12月,张某通过公益拍卖平台拍得该废旧物资,且在相关拍卖公告中亦未表明该废旧物资中存在危险品。2022年1月,张某将该废旧物资中含案涉灭火弹在内的一部分废旧物资卖给了某再生资源公司。同日,该再生资源公司将废旧物资从某林场拉回存放至公司院内,直至小帅拆解处理物资时发生爆炸。2023年11月,小帅诉至槐荫法院,要求某再生资源公司、张某、某林场赔偿其损失。
某再生资源公司辩称,小帅受伤系因某林场将法律禁止的民用爆炸物品流入社会所致,应由某林场对小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其依法从公益平台拍得废旧物资,且拍卖方并未标明其中包含危险品,其将合法拍得的废旧物资出卖给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某再生资源公司,合理合法。 某林场未依法将案涉灭火弹及时处置,将之流出在外,应依法承担责任。某再生资源公司购得并实际取得案涉废旧物资,对发生的案涉事故应自行担责。某林场辩称,林场全部报废物品均是根据属地主管部门的指令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备,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置,在报送的废物清单中也明确标注了案涉的灭火弹,不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林场系案涉干粉灭火弹的持有、管理、保管单位,不仅未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及时对案涉干粉灭火弹进行安全销毁,更是将公安部明令禁止使用流通的干粉灭火弹当做普通固定资产上报上级机关作报废处理,在上报报告中也没有明确该干粉灭火弹系危险爆炸物品,更没有按照正确的清理销毁流程上报上级机关导致案涉灭火弹流散到社会上,并最终导致小帅受伤,故某林场对小帅因本次事故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帅系在为某再生资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故某再生资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也应当对小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帅作为提供劳务一方,自述其是在对案涉灭火弹拆解过程中发生爆炸受伤,其应该可以看出该灭火弹与其他废旧物资存在明显区别,小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就实施拆解行为,其对本次损害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某再生资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购买案涉灭火弹后未进行妥善存储,未尽到安全宣教义务,更未为小帅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其行为具有过错,与小帅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其对小帅受伤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过错。综上,根据某林场、某再生资源公司、小帅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认为,对小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法有据的损失,由某林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再生资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帅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为宜。 关于小帅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张某系通过合法的拍卖平台依法拍得案涉废旧物资,其转卖给某再生资源公司后,由某再生资源公司直接从某林场对案涉物资进行回收,并自行进行保管,张某对小帅因本次事故受伤不存在过错,小帅向张某主张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再生资源公司赔偿小帅各项损失22万余元,某林场赔偿小帅各项损失44万余元。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违法行为又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其中确定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本案中的干粉灭火弹属于易爆炸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保管、回收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操作。而作为案涉干粉灭火弹的所有者,某林场在处理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导致案涉干粉灭火弹被作为普通废旧物资拍卖,并最终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小帅的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林场作为案涉干粉灭火弹的所有者,应当预见到该干粉灭火弹存在爆炸的危险,但其将案涉干粉灭火弹作为普通废旧物资申请报废,主观上亦存在过失。因此对于本案小帅所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在生活、工作中并非个例,作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管过程中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加强对此类物品的监管和排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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