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请病假非法购买病历、诊断证明等,公司以员工伪造病假资料、旷工等为由将其辞退是否合法?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吧~ 一、案情简介 郑某为某公司员工,2021年11月1日,其在未实际就诊的情况下,向某公司申请病假一个月,并向部门经理发送了其通过网络购买的某医院的病历及诊断证明、票据。某公司向某医院核实确认郑某未至该医院就诊后,于2021年11月5日找郑某询问其病假资料的真实性。郑某开始并未如实告知,在公司出示某医院的证明材料后,郑某予以承认并于该日向公司出具《检讨书》。2021年11月16日,某公司以郑某伪造病假资料,2021年11月1日后的缺勤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该日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后郑某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郑某主张其在请假次日向公司提出停止休假,但被告知在家等通知,其并非恶意不去上班,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将某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公司辩称,郑某提供虚假的病假条,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司依法依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某公司辞退郑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郑某进行了告知。郑某应当遵守该管理规定。如郑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相关制度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某公司有权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 郑某在未实际就诊获得医疗机构给予休假医嘱的情况下,以非法买卖的方式向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申请休假时间长达一个月。郑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11月2日向某公司提出了停止休假回岗上班的主张。某公司为查实郑某提交资料真实性,向郑某落实虚假病假资料来源所需的合理时间,也不应认定为系因某公司的原因导致郑某未提供劳动。即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郑某均属于旷工。如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郑某的造假行为,批准了郑某一个月的病假,其旷工行为也将持续存在。显然,郑某已经严重违反了《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7款“连续旷工2天及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有权按照该制度规定,启动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郑某提出,即使其构成旷工,某公司也应当按照上述制度中的程序性规定,先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警告,在警告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既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告知的,明文具体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也应当包括基于社会大众基本的价值判断,当然地归属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如郑某仅为单纯旷工两天以上,按照某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某公司应当在履行其内部警告及考核程序后,再确定是否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郑某除事实上存在拒绝提供劳动的旷工行为外,还存在非法购买就诊资料骗取病假的行为,且欲骗取的病假时间长达一个月。在某公司发现郑某造假找其谈话时,某公司已经给予了郑某承认错误的机会,但在某公司出具医院证明前,其仍然拒不承认病假资料的虚假性。郑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背离了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郑某非法购买病假资料骗取病假的行为,虽然没有在某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具体规定,但也当然地属于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得到否定性评价。在法律及某公司内部规章制均未对此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规定辞退警告程序的情况下,某公司有权依法直接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即,某公司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郑某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本案中,郑某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就诊资料并以此为依据申请一个月病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然地属于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在法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均未对此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规定辞退警告程序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依法直接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决定解除与郑某劳动关系,也将相关情况报送工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程序性要求。审理过程中,郑某以家人患病为由,对其非法购买病假资料的行为进行了解释。法院认为,如其家人存在确需请假照顾的必要,其应如实向单位告知请假事由。如单位无理拒绝,其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主张权利,而不应以非法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合理诉求。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郑某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郑某在庭审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达了改正之心。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订立及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守正守法,不要再因一时糊涂而弄巧成拙。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