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之间的关系一直困扰着大家,简直就是“剪不断、理还乱”。这里面最主要的还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因为表面看来,二者都是提供“劳务”。 Personal Attachment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规定是实践中用来确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仅仅通过描述的方式,描述了劳动关系的外在特征,并没有去探究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核心特征。 劳动法是伴随着工业化产生的。在工业革命之前,有劳动而无劳动法。只有出现了劳动分工(个人被动作为生产线上的一颗“螺丝钉”)和劳动力资源(从个人向雇主)流转的需要,才会出现劳动法。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工业化,只有工业化才需要大量、细致的劳动分工,也只有工业化的规模效应,才能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让渡风险/获取工资”的关系。 比如,英国的劳动法始于工厂法,德国的劳动法始于劳动保护法,都是工业革命的伴生物。 虽然理论上基本都认可劳动关系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依附性”的特征,但我们探究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核心特征,还是要“不忘初心”,回到劳动法最初产生的场景下。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即劳动者通过加入用人单位,形成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人身依附性的主要表现就是劳动者向作为人类组织体的用人单位给付劳动力,而用人单位通过对人类活动的组织来接受该给付。 比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管理下,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工具,在相对确定的时间段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力。 所以,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者对作为人类组织体的用人单位形成了“人身依附性”,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后两条,其实也是对这种人身依附性表现的描述。 Equal Employment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中就谈到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规范和调整。 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 3、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对接受劳务一方的处分权。 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人身依附性”在劳务关系中根本不存在,因为劳务关系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另外,虽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没有将劳务关系局限于以雇佣关系为基础,但在相关的释义中可以看到,主要还是以雇佣关系为模型的。 所以,虽然都是提供劳务/劳动,但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主要基础还是“雇佣”,而非“加入”。 Deliverables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中是这样理解承揽合同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是指承揽合同中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报酬的人。 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择与某一承揽人订立合同,是基于对特定承揽人设备、技能、劳力等的信赖。 因而,一方面,承揽人一般必须凭借自身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工作成果并对此承担风险。 如果定作人丧失了对承揽人的此种信赖,定作人对承揽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 另一方面,承揽人对承揽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指挥或管理,但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即使经过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也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承揽人不能完成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索取报酬。 4、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由此可见,承揽关系的核心在于“交付成果”,在于结果,而非过程。 区分上述三种关系,不能仅看表象,也不能仅仅满足于对表象特征的归纳。我们只有真正理解了三种关系的核心,才能正确理解、区分三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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