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解读

2021-08-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陕西省人社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解读

一、就业

(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曾患新冠肺炎的员工回单位上班?是否可以拒绝招录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这些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何开展招聘活动?

答:暂停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恢复时间由各市(区)根据疫情缓解情况相应安排。强化线上服务,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特别是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三)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何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

答: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四)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答: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延长报到接收时间,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报到手续。视情调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加强求职心理疏导。

二、劳动关系

(五)用人单位于春节假期前招聘员工但约定春节假期结束入职计薪,现因疫情无法按约定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工资发放等问题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实际用工时间确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延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的,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视为用人单位开始用工之日。

(六)企业能否解除被隔离职工劳动关系或退回被隔离的劳务派遣员工?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七)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放假到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复工?

答:放假至2020年2月2日。除《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明确涉及保障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疫情防控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八)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加班时间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九)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十)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于不受政府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十一)职工被隔离期间,以及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答: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二)企业因疫情延迟复工或停工停产,以及职工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以上情况可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此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调整职工工作时间和薪酬?

答:可以,但是必须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与职工进行民主协商,达成一致。

(十四)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答:应当遵守,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除外。

(十五)企业发现员工已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可以。发现已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社会保险

(十六)政府采取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期间,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

答: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用人单位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十七)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人社部门如何为单位和个人办理业务?

答:尽最大可能采取“不见面”服务,将网上办事作为主要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同时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

(十八)疫情防控期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有何便利服务举措?

答: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全面实行“不见面"经办服务,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参保单位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点击登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信息平台,所有业务通过网上申报,并将相关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全程网上受理办结。对办理过程中资料暂时缺失的,试行容缺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在网上提交承诺书,先行办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补报相关资料。

在职相关业务邮箱地址:37611172@qq.com,联系电话87468373,87468358。

退休相关业务邮箱地址:wyt713265@163.com,联系电话87468365,87468380。

(十九)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3号)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四、人事人才

(二十)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活动如何进行?

答: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严格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二十一)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如何招聘急需补充的医护人员?

答: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等疫情过后按程序补办。

(二十二)疫情防控期间,我省2020年“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如何安排?能否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专项培训?“三支一扶”人员待遇如何保障?

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人社部相关部署要求,适当调整或延后2020年“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安排;疫情期间不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按时按规定发放在岗“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

(二十三)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何奖励措施?

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

(二十四)对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典型如何开展及时性表彰?

答:各级党委(党组)对在防控疫情斗争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特别是奋战在防控最前沿的优秀基层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可第一时间上报省委、省政府给予及时性表彰,也可以省级工作部门、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能否进行及时性表彰,取决于当地有没有重大典型,如果没有重大典型,可不表彰;如果有,还要处理好重复表彰的关系,即同一重大典型,原则上不进行层层表彰。若有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可联合省级相关部门向人社部推荐,由人社部和相关部委直接给予部级的及时性表彰。及时性表彰是树典型、立标杆性质的表彰,重点表彰在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表彰名额不宜多,以体现表彰的及时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疫情防控开展的及时性表彰不占各市县(区)、省级工作部门年度表彰计划数量。审批和表彰程序可适当简化。

(二十五)如果依据《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主管部门已对在防控疫情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奖励,是否可以继续申请上一级党委(党组)、政府给予表彰?

答:原则上不搞层层表彰、重复表彰。特殊情况下,若表彰对象事迹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可以例外。

(二十六)疫情防控期间,博士后进出站业务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博士后进出站业务采取“网上办、邮寄办、延期办”的方式办理,暂停所有原窗口现场办理业务。各类介绍信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介绍信,均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重新办理。特殊情况请各单位管理人员提前与窗口工作人员联系。

(二十七)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申报工作有哪些调整?

答:一是延长部分项目申报日期。引进项目(第一批次)、派出项目、香江学者计划和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申报截止日期由原来的3月15日延长至4月15日。学术交流项目和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申报时间不作调整。二是取消报送纸质材料。取消引进项目(第一批次)、派出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和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纸质材料的报送。上述5个项目《申请表》上,不再要求推荐单位签字、盖章。

(二十八)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如何做好疫情防控?

答:全省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加强值班值守,建立日报告制度;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对技工院校留校学生和顶岗实习学生加强管理,指定专职老师负责,随时关注学生身体状况,每日测量体温;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联防联控;推迟技工院校开学时间、暂停开展各类培训。

 
律所QQ咨询
业务QQ咨询
法律援助热线
029-89610427
办公咨询电话
18710869999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