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我所王鑫律师在劳动纠纷中代理企业再获全

2021-11-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

动态|我所王鑫律师在劳动纠纷中代理企业再获全胜

一、案情简介

张某(员工、原告)于201X年X月X日入职于A公司(被告,王鑫律师代理),岗位为业务中心主管。201X年X月,张某的工作岗位变更为业务中心助理经理。张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A公司次月发放上月工资,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每月的工资。由A公司进行考勤打卡管理,并执行加班审批手续。20XX年X月X日,张某与A公司续签《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

A公司的《违反安全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公司有权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分,其中包括(直接或者间接)盗取/骗取他人办公账号,使用他人办公账号,共享/泄露自己的办公用账号(包括公司域账号、邮箱账号和客户系统及工具账号)和密码;共享/主动或被动泄露自已的办公用账号(包括公司域账号、邮箱账号和客户系统及工具账号)和密码的。

A公司的《员工手册》第X条规定,员工需对分配或保管的电脑或相关账户设置个人密码,密码由个人保管,因防止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存储的数据被恶意更改等情况,如因个人(含主动或被动情况)导致账户密码泄露,不论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员工需承担相关违纪责任;该手册第X条关于加班申请与批准约定,公司执行加班审批制,未经审批的加班不认定为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须事先申请,填报《加班审批表》,并在经过部门主管、经理两级领导的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加班审批表》应与当月考勤报表在本考勤周期截止前一并提报给HR部门。

A公司有关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张某的OA账户存在登录异常情况,遂向张某核实,但张某拒绝配合。A公司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发现张某的下属李某曾登录过张某OA账户。

A公司工作人员遂于20XX年X月X日在王鑫律师的指导下,与李某进行了谈话,谈话笔录载明:工作人员问:“你是如何在你上级张某未登陆其本人系统前或未出勤的情况下进行解锁考勤的?”李某答:“张某把她的OA账号告诉我了,我自己登陆解锁的”。“张某的OA账号你是怎么知道的?”“她主动告诉我的”。

因张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故A公司在征求王鑫律师意见后,于20XX年X月X日向张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载明:近几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你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的规定,将自己的OA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你的下属李某使用,为其不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考勤打卡提供解锁,为下属员工违反考勤管理的行为提供庇护。尤其在20XX年X月X日你本人在休假期间(未在公司出勤)的情况下,仍然将你的OA账户和密码泄露给李某使用。依据《员工手册》等规定,公司决定于20XX年X月X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请你于3日内来办理离职手续,领取未发工资2900元。

因张某拒绝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故A公司暂未发放张某离职当月工资。

张某不仅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A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1、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元;2、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共7000元;3、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职当月工资5000元。以上合计12.2万元。

二、接受委托

A公司接到仲裁传票后,立即委托王鑫律师处理本案。王鑫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了A公司提交的案件材料,并赶往A公司,再次实地了解了有关情况。

经过详细的了解和缜密的分析,王鑫律师代理A公司参与了仲裁庭审。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裁决:1、A公司向张某支付离职当月工资2900元;2、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鑫律师在本案中获得第一次完胜。之后,A公司向原告张某发放了离职当月的未发工资2900元。

但张某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7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职当月工资2900元;4、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A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鉴于王鑫律师仲裁阶段的优异表现,再次委托王鑫律师代理诉讼阶段。王鑫律师经过分析后,形成了以下答辩思路:

(一)不认可诉请1,原告张某恶意泄露密码,帮助、纵容下属修改考勤记录,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骗取工资,并长期包庇下属,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答辩人的辞退行为合法、合理,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不认可诉请2,原告张某诉请的期间无加班事实,其对加班费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不认可诉请3,被告A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已向原告张某足额发放离职当月工资2900元

三、裁判结果

之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和王鑫律师均到庭参与了庭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1、被告A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原告应该按照规定认真遵守,原告对于被告A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谈话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本案中对于该谈话笔录的真实性又予以否认,但其并未提交相佐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A公司依据有关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元,于法无据。

2、对于原告张某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一节,原告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其本人的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时长为100小时,但被告A公司执行的是加班审批制,因原告未提交其加班审批手续以证明其加班的事实,仅以打卡记录证明其加班,不符合被告A公司关于加班的规章制度,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3、对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支付离职当月工资一节,因被告A公司已于仲裁裁决作出后支付,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确认。

于是,法院全部采纳了王鑫律师的答辩意见,除了已付的离职当月工资,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现在的员工“维权意识”都比较强。虽然有一些员工本身就不诚信,但起诉是员工的程序性权利,员工一旦起诉,企业就必须积极应诉,才能避免为后续管理带来更大的困扰。

企业要避免败诉的风险,不能等到出事了再去找律师,那样就会很被动。比如本案的A公司,在处理员工的过程中,就已经及时听取了劳动法专业律师的意见,最终,即便员工起诉,也能获得完胜的结果。

这样的结果,对于一些潜在的不诚信员工,是很好的震慑,足以让他们看到,依靠不诚信的行为“讹”企业一笔钱,是行不通的。这样就能让企业更好地开展管理,避免陷入被动。

劳动纠纷的标的额往往都不大,但是,其造成的后果,却对企业影响非常大。

如果企业输了,就可能面临其他员工的“群起而攻之”,也可能导致其他员工不服管理,不仅扩大了经济损失,更是让企业管理更加困难。所以,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随着法律的发展,部门法越来越细化,企业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来处理劳动用工事务,才能避免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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