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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活动中,商事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依据。然而,在订约和履行的过程中,常常隐藏诸多问题和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商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背景调查不严格 签约前,若未对目标企业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其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以及商业声誉等情况,会使交易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比如,合同一方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就签订合同,可能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建议: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认缴及实缴资本等信息,利用第三方工具(如企查查、天眼查)查询公司的涉诉记录等。 二、合同主体审查不严 未核实合同主体身份及授权,易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例如某科技公司与自称“甲公司”代表的李某签订供货合同,后发生纠纷时发现签约方实为“甲公司某分公司”,且李某无授权,导致追偿困难。 建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企业信息,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实签约人授权文件。 三、合同条款约定不明 价款、履行期限、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约定模糊,会引发争议。如某制造企业与供应商约定“按市场价结算”,后因价格波动产生争议,法院认定约定不明,按不利于起草方解释。 建议:使用明确、可量化的表述,避免使用“合理”“适当”等模糊用语,对专业术语进行定义。 四、违约责任认定缺失 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赔偿范围等,对方违约后仅能主张实际损失,难以弥补间接损失。例如某服务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对方违约后仅能主张实际损失,难以弥补间接损失。 建议: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列明可预见的损失范围,约定最低赔偿金额 五、争议解决条款不当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管辖法院选择不当,会导致条款无效。比如某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后因仲裁机构不存在导致条款无效。 建议: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全称,选择己方所在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避免约定多个争议解决方式。 六、合同变更不规范 口头变更、未保留书面证据,可能使变更行为不被认可。如某工程合同通过微信变更付款方式,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认定无效。 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保留变更过程证据。 七、合同履行证据缺失 未保留交货凭证、付款凭证等,在发生纠纷时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例如某供货商主张已交货但无签收单,法院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建议: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档案,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签收文件,保留往来函件。 八、格式条款使用不当 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主要义务,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主要义务,被法院认定无效。 建议:在使用格式条款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九、免租期陷阱 在商业地产租赁市场,免租期常成为开发商刺激成交的手段,但背后可能隐藏法律风险与财务陷阱。如某连锁教育机构曾与商业地产商签订五年租约,获得前18个月免租期的优厚条件,但合同中同时约定:若租户在三年内提前解约,需一次性支付免租期内的全部租金并额外赔偿三个月租金。当行业政策突变导致机构不得不闭店时,高达数百万的违约金直接使其陷入破产清算。 建议:企业在面对免租期优惠时,仔细审查违约条款,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十、对交易对方担保人审查疏于审查 交易对方提供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如果疏于对担保人具体情况的审查,可能无法真正实现担保的作用。若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能力或资质存在问题,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企业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建议: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财务实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对这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相关法条: 1、关于合同主体资格与授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合同条款约定不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违约责任约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争议解决条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合同变更与证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格式条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7、货物检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8、数据交易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等。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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