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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李某父母离婚,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由母亲直接抚养,李某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独立生活为止。随着李某的长大,现在已经是一名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因参加校外的兴趣班教育费陡增,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的标准,已经无法满足李某的生活及学习所需的费用。故李某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提高抚养费标准,以便其可以更好地成长。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双方应结合自身承受能力慎重考虑后签订,并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情势变化,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变更抚养费。在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的情形下,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得轻易变更,否则,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 本案中,原告李某处于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教育免费,原告一系列的课外兴趣班费用为原告母亲自愿支出的费用,该类兴趣班费用支出并不是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不能强制被告负担。综上,法院确认原告的生活和学习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要求被告提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教育费的范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之外的补习班、特长班或择校费等费用,不计入上述教育费范围。 作为父母都想给孩子最好的成长体验,给孩子选报兴趣班无可厚非,但因该项费用不属于抚养费的法定范畴,抚养孩子的一方在选报前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则需结合实际、量力而行。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李某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但李某在必要时仍有权向法院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然而,由于李某的生活和学习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课外兴趣班费用不属于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支出,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时考虑了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但由于李某的生活和学习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课外兴趣班费用不属于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支出,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在本案中,虽然李某提出了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但由于其生活和学习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课外兴趣班费用不属于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支出,因此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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